(2015)庆城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会,罗建锋,范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杨会会,女,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罗建锋,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范小荣,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会与被告罗建锋、范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