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炳其与管恩鹏、管延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其,管恩鹏,管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张炳其。被告管恩鹏。被告管延波。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炳其诉被告管恩鹏、管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