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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宝平与邱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平,邱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方宝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2组。被执行人邱国庆,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19号。本院在执行方宝平与邱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位于金台区新华路19号院1幢的房屋、占用费3900元、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国庆银行存款4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