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宝平与邱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平,邱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方宝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2组。被执行人邱国庆,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19号。本院在执行方宝平与邱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位于金台区新华路19号院1幢的房屋、占用费3900元、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国庆银行存款4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