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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永路申请执行叶士芬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389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路,叶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路,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叶士芬,女,193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李永路申请执行叶士芬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叶士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天祥名下的贵AGP1**比亚迪牌QCJ7160A小型轿车一辆过户给申请人李永路;二、本院(2015)白执字第3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际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