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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与姜勇新、王忠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73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星沙开元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勇新。被执行人王忠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租金121145.95元,经营场所占用费87877.89元,水电费14393.9元,合计223417.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执行费3251元。但被执行人姜勇新、王忠如未按期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姜勇新、王忠如所有的原永和豆浆店废弃物品一批(详见清单),申请人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已按拍卖底价13406元买受成交,用以冲抵两被执行人所欠部分债务,抵偿债务金额为134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姜勇新、王忠如所有的原永和豆浆店废弃物品一批(详见清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3406元。其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该物品已于2015年5月19日交付给长沙初莲超市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