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赖某甲、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永康,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农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陈某、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永康、被告人陈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4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接到雷某(为证人诸某购买)需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电话后,即通过联系被告人陈某,遂到丽水市区“桔子酒店”楼下向被告人陈某拿取一小包冰毒。被告人赖某甲拿到毒品后,送到丽水市区“格拉斯堡宾馆”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雷某。尔后,被告人赖某甲再将毒资人民币3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收取。经测试及鉴定,该小包毒品重量为0.97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2014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又接到雷某需购买1克冰毒的电话后,即以同样的方式联系被告人陈某并拿到一小包冰毒,尔后送到雷某入住的“格拉斯堡宾馆”607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雷某。被告人赖某甲在冰毒贩卖后,将其中的毒资人民币24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收取,留下人民币60元钱归自己使用。经测试及鉴定,该小包毒品重量为0.94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3、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赖某甲再次接到雷某需购买3克冰毒的电话后,即联系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陈某要求先付钱的情况下,被告人赖某甲遂到“香格里宾馆”门口收取购买者雷某人民币900元,遂后将该钱交给被告人陈某,由陈某联系上家购买冰毒。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联系好上家,并在拿到一包重量约3克的冰毒自己留下了一点后,再将剩下的冰毒给被告人赖某甲送到“格拉斯堡宾馆”607房间内贩卖给雷某。经测试及鉴定,该包毒品重量为2.25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4、2014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赖某甲接到雷某说其一朋友(即诸某)需要购买10克冰毒的联系电话后,遂到雷某入住的“格拉斯堡宾馆”607房间,与雷某及诸某见面,在商定好冰毒每克人民币280元价格的情况下,并向雷某收取定金人民币400元。当日晚,被告人赖某甲找到被告人黄某后,告知有一朋友需购买10克冰毒,每克价格人民币280元,让被告人黄某出面去购买冰毒,两人并约定贩卖后的获利五五分成。同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找到贩毒人员“中学”(在逃,身份不详)并联系好后,让被告人赖某甲过去拿并告知每克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赖某甲到后将人民币1000元交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在收取毒资后即交给上家,约30余分钟后,被告人黄某将一包冰毒拿回交给被告人赖某甲。遂后,被告人赖某甲赶到“格拉斯堡宾馆”607房间,将该包冰毒分装成10小包。当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将该10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诸某,双方完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测试及鉴定,该10小包毒品重量为3.52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于当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分别将入住在丽水市区“红旗宾馆”302房间、“桔子酒店”507房间内的被告人黄某、陈某抓获。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1小包重量为0.24克的冰毒。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4年12月16至18日的晚上,被告人陈某在自己入住的丽水市区“桔子酒店”507房间内,连续三天提供冰毒并容留被告人赖某甲吸食。2、2014年12月22日早上,被告人陈某在丽水市区“桔子酒店”自己入住的507房间内,提供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叶某吸食。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赖某甲、陈某、黄某身份情况的事实;2、被告人赖某甲、陈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及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3、证人诸某、雷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2日民警到“桔子酒店”检查时抓获的较胖的人是酒店的老客人,之前几天的房费都是被告人陈某支付的事实;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事实;6、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测试报告,证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的质量为7.92克的事实;7、丽公物鉴(化)字(2015)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黄某之间及被告人辨认叶某、证人刘某辨认被告人陈某的辨认情况的事实;9、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搜查“格拉斯堡商务宾馆”607房间、“桔子酒店”507房间、“红旗宾馆”302房间及房间内人员的相关情况的事实;10、毒品上缴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毒品已经上缴的事实;11、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疑似毒品物及吸毒工具的事实;12、快速检测记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持有的及诸某上交的疑似毒品物中含有冰毒成分的事实;13、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诸某处接受疑似毒品三包的事实;1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以及被告人赖某甲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的事实;1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某前科情况的事实;16、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陈某、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牟取非法利益并达到以贩养吸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向他人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赖某甲、陈某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自己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三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并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赖某甲、陈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贩卖毒品的犯罪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所贩卖的毒品均未流入社会,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无犯罪前科,且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贩卖毒品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立功表现及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三、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四、被告人赖某甲、陈某、黄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案被扣押的毒品、毒资及吸毒工具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阙少萍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黄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