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唐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