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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唐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