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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726号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3幢1508室。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出口加工区K5、K6地块。法定代表人顾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