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726号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3幢1508室。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出口加工区K5、K6地块。法定代表人顾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