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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成法与刘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吴成法,居民。被告刘兆义,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法与被告刘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法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