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成法与刘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吴成法,居民。被告刘兆义,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法与被告刘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法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