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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鸿巨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鸿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29号原告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丽娜。被告赤峰鸿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郭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鸿巨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奥晨商贸有限责任���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