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秦某,女,汉族,系个体。被告: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