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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846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苏亚丽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46原告苏亚丽,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注册号610132100013687。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亚丽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亚丽诉称,2014年3月13日,其与被告中登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其购买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B1层A区277号商铺一套,商铺总价为383962元。协议书签订后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但被告中登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商铺,双方所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应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无效;2、由被告中登公司返还购房款383962元及截止退款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中登公司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亚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51元(原告苏亚丽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苏亚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