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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志忠与丛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忠,丛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忠,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丛金彪,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马场职工,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李志忠与被执行人丛金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丛金彪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忠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委托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丛金彪自动履行了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乌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丛金彪按本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瑞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