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郝鲁东与迟爱霞、谭志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鲁东,迟爱霞,谭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97号原告:郝鲁东。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爱霞。被告:谭志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泽峰,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原告郝鲁东诉被告迟爱霞、谭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高玉山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