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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郝鲁东与迟爱霞、谭志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鲁东,迟爱霞,谭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97号原告:郝鲁东。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爱霞。被告:谭志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泽峰,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原告郝鲁东诉被告迟爱霞、谭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高玉山人民陪审员  张凤霞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