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庞进科与中山市石岐区芊芊厨柜装饰材料行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进科,中山市石岐区芊芊厨柜装饰材料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58号原告:庞进科,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倩玉,系原告庞进科的妻子。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芊芊厨柜装饰材料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张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进科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芊芊厨柜装饰材料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进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进科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进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为126元,由原告庞进科负担(原告已预交126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