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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长山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杨家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长山,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杨家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长山,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程,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杨家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张维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长山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杨家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厂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长山申请再审称:孙长山承包的土地为沙荒地,与原审法院调取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性质、位置及土地承包合同时间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判决增加土地承包费数额没有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土地流转关系,不适用于本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杨家厂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孙长山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杨家厂村委会与孙长山之间于1999年3月签订的承包合同至本案诉讼已实际履行多年。杨家厂村委会主张原承包费过低且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现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要求增加诉争土地的承包费用。原审法院考虑农业税收等农业政策的变化、土地增值、孙长山对该土地的投入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继续履行原承包费标准有失公平,酌情调整承包费为每年每亩600元并无不当。综上,孙长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长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