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万源市锦宏煤矸石砖厂与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锦宏煤矸石砖厂,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锦宏煤矸石砖厂法定代表人胡天明,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爱华,男,汉族,高中文化,住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锦宏煤矸石砖厂与被执行人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源法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爱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锦宏煤矸石砖厂欠款58351.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本院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张爱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源执字第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锦宏煤矸石砖厂尚有58351元.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未予受偿。若发现被执行人张爱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