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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鄢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鄢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鄢某负担。审 判 长  计丽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