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鄢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96号原告:鄢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鄢某负担。审 判 长 计丽明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