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兴财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苏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财,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苏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肖兴财。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苏文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兴财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苏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苏文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