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宣永军与宣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永军,宣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宣永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杨玲,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胜利,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诉称,2015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利用一个60多厘米的铁棍将原告额头打伤,原告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被告一直未付。为此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9666.62元。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夸大其词。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合理的部分我同意赔偿赔偿,不合理的部分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原告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808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宣胜利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宣永军各项损失10000元整,应与2015年5月26日前一次付清;原告宣永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从此两清,互无纠缠。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宣永军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