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中霞与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霞,王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王中霞。委托代理人:高大宝。被告:王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霞与被告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霞撤回对被告王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中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芝(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