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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中霞与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霞,王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王中霞。委托代理人:高大宝。被告:王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霞与被告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霞撤回对被告王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中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芝(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