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钱某、赵某与赵某、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1号原告:钱某。被告:赵某。被告:却某。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赵某、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钱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