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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