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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昆山恒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惠平,朱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26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大桥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8127650-0。负责人李培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均、赵保亮。被执行人昆山恒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澄尚村村级公路边,组织机构代码76240619-7。被执行人张惠平。被执行人朱杏根。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恒昌电子有限公司、张惠平、朱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昆商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至2013年12月9日的利息15327.6元以及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张惠平为昆山恒昌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若昆山恒昌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的,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有权以被告朱杏根所抵押的房屋(即昆山市锦溪镇玉浪桥X号楼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20万元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要求撤回(2013)昆商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一份、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等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撤回对(2013)昆商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