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淑华与冯廷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华,冯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华,女,汉族,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冯廷志,男,汉族,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人杨淑华与被执行人冯廷志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廷志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廷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为409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冯廷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为409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雅安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或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素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