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东诉被告XX阳、王冠英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16号申请人王泽东,男。被申请人XX阳,男。被申请人王冠英,男。申请人王泽东因与被申请人XX阳、王冠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阳、王冠英的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共计2.4万元予以全额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4万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泽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阳、王冠英的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每人各1.2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贺子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