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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原告仲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