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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松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4号罪犯陈松,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8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6月因在出工队列中不喊番号,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现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劳动,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