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力阳光伏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硕响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力阳光伏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硕响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力阳光伏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硕响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力阳光伏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硕响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260000元及未到期的部分欠款,共计700000万元,申请人即放弃余款及利息。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