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园林管理处申请张玉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园林管理处,张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园林管理处,地址榆树市住建局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广超,系处长。委托代理人胡景波,系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玉珍,女性,1958-4-19出生汉族,地址榆树市正阳街二委22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玉珍主动迁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