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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度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鹏。委托代理人朱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度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亮、代理审判员XX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沫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度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被上诉人彭鹏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本案价值93812元变更新增工程的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94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罗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