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度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鹏。委托代理人朱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度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罗亮、代理审判员XX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沫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度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被上诉人彭鹏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本案价值93812元变更新增工程的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湖南维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94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罗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