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56133-9。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洪胜,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