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再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军与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再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运河路。法定代表人:张拥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军。上诉人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裕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