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彭益勤与楚龙林、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益勤,楚龙林,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75号原告:彭益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美富,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龙林,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怀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益勤诉楚龙林、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益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益勤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益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彭益勤负担。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