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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02郑池芳与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池芳,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70号之二原告:郑池芳,男。被告: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裕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池芳诉被告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郑池芳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从次日起7日内没有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郑池芳逾期没有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池芳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郑池芳已预交受理费681元,本院予以退还341元。审 判 长  马文娟人民陪审员  曾爱连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