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伟民与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1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傅志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陈伟民与被执行人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欠款19500元及利息、受理费304元、公告费500元、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傅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志强履行支付上述欠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现去向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