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天亮与辽宁佳业地主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亮,辽宁佳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亮,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佳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刘大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天亮与辽宁佳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