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俊明与武俊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明,武俊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武俊明,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帅留所(原告妻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武俊生,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金华(被告妻子),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武俊明与被告武俊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俊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帅留所,被告武俊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俊明诉称,我与被告武俊生系东西邻居,我家居东,被告家居西。我们两家虽然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两家权属界线不清楚,经常产生纠纷。2014年7月,被告翻建房屋,我认为他再次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宅基地的各自使用范围和两家之间的使用界线,如果他侵占我的宅基地必须退还给我。被告武俊生辩称,我家老房是1984年建成的,是经政府批准所建,政府还于1995年给我发放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我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我家与原告武俊明家之间有1985所垒的石头墙为界,1990年翻建成砖墙时,原告还帮过忙,所以我们两家之间宅基地的界线是清楚的。我于2014年4月翻建房屋,属于原拆原盖,根本没有超越两家之间宅基地的界线,更没有占用原告的宅基地,所以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武俊明与被告武俊生系同胞兄弟,又系东西院邻居,原告武俊明居东,被告武俊生居西,两家均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且有实际界墙,但原告武俊明认为两家宅基地权属界线不清楚,被告于2014年翻建房屋时又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故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本院确认两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界线,并将被告侵占自己的宅基地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武俊明和被告武俊生之间的争议首先是土地使用权争议,该争议的解决是解决相关争议的前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本院无权对双方土地使用权争议做出具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俊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