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正霞与郝志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霞,郝志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霞,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郝志允,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李正霞与郝志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正霞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郝志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郝志允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正霞借款本金3.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且被执行人郝志允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正霞案件款3.2万元,申请执行人李正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子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