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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婕与赵亚宁、赵建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婕,赵亚宁,赵建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赵婕,女,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亚宁,女,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精神残疾一级,住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理人赵婕,女,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建平,男,汉族,现年51岁,现住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婕与被告赵亚宁、赵建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婕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赵婕负担3650元,退付原告赵婕3650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