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闫维、王建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闫维,王建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维,男。被告:王建丽,女。原告王建军诉被告闫维、王建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