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闫维、王建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闫维,王建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维,男。被告:王建丽,女。原告王建军诉被告闫维、王建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