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孟庆文与程作武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文,程作武,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264号木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孟庆文,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张让生,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被告程作武,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哈农垦建工集团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16号1栋1单元601。委托代理人马振国,男,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东兴镇中纬街。法定代表人李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月英,女,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文与被告程作武、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云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让生,被告程作武及委托代理人马振国,被告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文是以孟庆文、李廷林、李常春、李因起、孙永利、杜凤学、李因明、杜军、陈瑞君、吴金涛、刘金桂、高广利、孙立军、董珊珊、王占海、邓荣国、何晓辉、王子镜、武宝玲、李占春、郭军、赵华明、杜文生、董坤厚、张宪伟、刘权、王凤权27人名义起诉。原告孟庆文称原告孟庆文、邓荣国是被推举的诉讼代表人,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孟庆国提供的“27位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名单”进行核实,“27位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名单”上的多人无法联系,还有表示对原告起诉不知情。开庭审理时,27人中只有孟庆文、杜军、杜凤学、杜文生、吴金涛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后杜军、杜凤学、杜文生、吴金涛表示,只是想向原告孟庆文要工钱,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文提供“27位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名单”,意图代表27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经核实,27人对原告起诉并不都知情,未推举其为诉讼代表人,原告孟庆文不具备共同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