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陈深诉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深,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吴陈深,男,生于1986年6月28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培林,男,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被告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横西街市场*层。法定代表人潘新怡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吴陈深诉被告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陈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吴陈深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