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22日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县南洲镇赤沙北路口,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徐某某和邓某某夫妇撞倒在地,造成交通事故。后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和邓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5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法医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光盘,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家属领条,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和在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勇军审 判 员 黎 容人民陪审员 蒋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