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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4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