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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韩清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韩清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刘桂香,女,194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赞城镇冯官营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4209241946。委托代理人冯爱华。被告韩清芬,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赵固乡小岗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805091285。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香与被告韩清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香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香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清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香撤回对被告韩清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刘桂香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秦可妍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