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与张汝新、曹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张汝新,曹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9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负责人:许同博,行长。被告:张汝新。被告:曹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与被告张汝新、曹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张汝新、曹美英名下的位于东营区康洋路168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汝新、曹美英位于东营区康洋路168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尚未审执结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