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79号原告刘某甲,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石某乙,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5月19日在本院靠山法庭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