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9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至本区合庆镇塘东街农业银行门口附近,无故殴打孙某某,后又持刀砍伤张甲致其双上肢皮肤创。经鉴定,被害人张甲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甲、孙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孟某某、邵某的证言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