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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住四川省仪陇县。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为怀疑被害人何某、欧某盗窃了其摩托车,遂纠结另外6名男子,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东村将何某、欧某强行押解上一辆小车带至本区石楼镇海鸥岛江边进行殴打,致何某、欧某受伤(轻微伤),期间,要求何某打电话给其老婆转账人民币7000元赔偿被告人王某,因何某老婆拒绝而未果。后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以何某、欧某涉嫌偷车为由将二人送往傍江东村治安队。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欧某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监控录像,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二、依法扣押的电钻、砍刀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自: